[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9-23 | [发文时间] | 2025-09-23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58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4094109Y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回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开办的炉渣贮存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售卖,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露天堆放有炉渣、粉煤灰等2万余吨,未进行覆盖,未设置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部分露天堆存的炉渣旁有绿色废水渗出。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3日在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炉渣贮存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7月3日在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6.2025年7月3日在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7.2025年7月3日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8.2025年7月3日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9.2025年7月3日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5年5月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统计表复印件。
10.2025年7月11日重庆合川发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
11.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珞璜电厂煤渣销售合同。
12.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川发电煤渣销售合同。
13.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玖龙纸业锅炉粉煤灰及炉渣处理合同。
14.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台泥水泥煤渣、混合煤渣采购合同。
15.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煤渣、混合煤渣检测报告。
16.环保举报受理单(X250528500117020483)、人民群众信访处理意见书(DHTS2025177)。
证据1-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17.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8.2025年7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17-1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超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19.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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