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9-12 | [发文时间] | 2025-09-12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56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EK1BB57A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临渡村三组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临渡村建设的集中式快速充电桩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工地目前正处于平场阶段,现场有挖掘机2台、推土机1台、小型压路机1台,其中推土机型号为SD16,机械VIN码为SD16AA113556。检查时,该推土机正在平场推土作业,我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推土机排气烟度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62402),该推土机当日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你公司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7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24日在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中式快速充电桩服务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6月26日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HC-2025062402)。
6.2025年6月9日合川区生态环境局与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25年尾气排查项目服务合同》。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7.2025年7月7日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年7月7日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5年7月7日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7月7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欧世创临渡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零叁拾肆元(1034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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