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9-12 | [发文时间] | 2025-09-12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5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62180Q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成功大道199号3号厂房(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成功大道199号3号厂房开办的保温瓶内胆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玻璃保温瓶内胆生产,主要原辅材料为石英砂、纯碱、方解石等,建有玻璃窑炉4座,窑炉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1#2#窑炉共用一根5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检查时你公司1#窑炉正在生产,2#窑炉停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1#2#玻璃窑炉共用排气筒外排废气(排口编号:DA001)进行了采样监测。《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第JD038号)显示,你公司1#2#玻璃窑炉排气管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出《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表1玻璃熔窑标准限值1.3倍。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6日在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玻璃保温瓶内胆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6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第JD038号)。
6.2025年6月24日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2025年6月24日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8.2025年6月24日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6月24日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5年6月24日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1.2025年6月24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天嘉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考虑你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等从轻减轻情节,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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