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8-19 | [发文时间] | 2025-08-19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2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52号
被处罚个人:王亚申
身份证号码:211004********333X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双大道**号*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在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建梁村开办的水泥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和环境监测服务,你担任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5年1月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受重庆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为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19日对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检测,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佳圆环检[2025]第0312号),检查发现在2025年2月14日对DA052A#磨大布袋收尘器检测中,报出三组含湿数据,但检测仪器中仅有2025年2月14日10点16分的含湿量检测记录,其他两组含湿量数据均为人为编造。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3、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3日在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6月4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
6.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佳圆环检[2025]第0312号)及其原始记录部分页。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节选页。
证据1-7说明你公司对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监测情况,证明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8.2025年6月3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6月4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5年6月3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1.2025年6月3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2.2025年6月6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副总经理工作证明。
13.2025年6月9日副总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14.2025年6月3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采样员身份证。
15.2025年6月6日提取的《台泥(重庆)水泥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自行监测、比对监测委托协议书》。
16.2025年6月3日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博信检测的《委托协议书》。
证据8-1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你是主要负责人。
17.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重庆佳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4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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