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5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8-19 [发文时间] 2025-08-19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50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0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

负责人:刘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460153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进士村四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局于2025318日对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进士村四社开办的页岩砖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主要原材料为页岩、煤矸石,生产设施有2条烧制窑(隧道窑)、1条烘干窑、1台破碎机等,烧制、烘干窑炉废气收集后经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破碎车间粉尘配套有除尘设施。检查时你单位1条烧制窑、1条烘干窑在生产,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在运行,破碎车间未生产。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JD021),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至少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人工干燥及焙烧标准限值4.57倍。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318《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49《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318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页岩砖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318《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32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JD021)

证据1-5说明该项目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6.202549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549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

8.202549日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提供的《委托书》。

9.202549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6-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矸砖一厂

10.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8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47),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等从轻减轻情节,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814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