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8-19 | [发文时间] | 2025-08-19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49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勾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45953B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70号1层5号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摇金村4社开办的自用搅拌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检查时未生产。检查发现该项目场地内露天堆放有100余平方米的石子、石粉等原材料,未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场地内积尘较重。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29日在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用搅拌站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1-4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5.2025年6月11日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5年6月11日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2025年6月16日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5年6月11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9.2025年6月11日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10.2025年6月11日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
证据5-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毕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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