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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8-19 [发文时间] 2025-08-19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4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48

被处罚单位(个人):合川区鑫维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田鑫

身份证号码:220283********015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CYBNQ594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芙蓉街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71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芙蓉街5开办的“战友情东北特色烧烤”餐饮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烧烤经营,营业面积约50平方米,现场有烧烤油烟净化一体车1台、油烟净化器1台,烧烤产生的废气烧烤油烟净化一体车处理,再经油烟净化器二次处理排放。检查时你(单位)烧烤项目正在经营,正在进行烧烤,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JD044,该项目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1标准限值0.54倍。你(单位)作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7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77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71日在合川区鑫维烧烤店(个体工商户)餐饮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7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7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5]JD044号)。

6.《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节选页。

证据1-6说明该项目场情况,证明其存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7.202577日合川区鑫维烧烤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77日合川区鑫维烧烤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合川区鑫维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9.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20258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44),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千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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