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2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8-07 | [发文时间] | 2025-08-07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44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J3AF63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新街51号
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倒碑村开办的粪污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粪污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设计生产能力50058吨/年,陈化车间产生的陈化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的陈化车间翻抛机正在运行,该车间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9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粪污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年6月30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6月环保设备运行记录表》。
6.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违法事实。
7.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1.2025年6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
证据7-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杨二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千元(1.9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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