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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19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7-02 [发文时间] 2025-07-02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5〕3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38

被处罚单位: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FPW79K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中心村镇域产业园

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32531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中心村镇域产业园开办的合川区国家农村农业融合发展示范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川区国家农村农业融合发展示范污水处理厂项目主要收集处理龙市镇镇域产业园企业排放污水,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运行。调查发现,该项目2025324COD在线监测设备抽水管道堵塞,COD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但未在重庆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标记,未向我局报告,且还存在平台上多个异常数据未及时进行标记的情况。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325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3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532531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532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532841日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

6.20254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7.2025328日、427日提取的重庆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截图。

8.《关于印发合川区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9.2025328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5328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56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35),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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