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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10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4-02 [发文时间] 2025-04-02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30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30

被处罚单位: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

负责人:张甲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810677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十塘镇墙院村一社

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1127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十塘镇墙院村一社开办的机动车燃油零售项目(加油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等售卖,设置有储油罐3个,分别储存有92#汽油、95#汽油、0#柴油,设置有卸油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项目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No.2024120203407)显示,排空管压力/真空阀(关闭)油气泄漏浓度为3488.2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限值要求。你单位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127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2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27日在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机动车燃油零售项目(加油站)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1127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12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120203407

6.2025220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

7.2025220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220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

9.2025220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提供的《委托书》。

10.2025220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53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20),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5319日,你单位向我提交了一份《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合川合铜路加油站对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处罚的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在前期检查检修中未发现问题,呼吸阀法兰密封失效属于偶发技术故障,非主观故意或长期管理疏漏;二是及时修复,复检合格;三是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规定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和整改等情节我局在告知处罚额度时已纳入考量,已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二是你单位在2年内已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符合首违不罚规定情形,且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中轻微不罚的规定情形。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肆佰元(3.0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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