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4-02 | [发文时间] | 2025-04-02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29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再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R16442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江城大道38号1幢1-6
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在重庆市合川区212国道水巷子汽修厂外道路抽检重型货车,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有车牌“渝D5421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上添加了一枚约2厘米的螺母,导致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能获取真实车辆排放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2日抽检“渝D54217”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9月18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关于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的复函》。
证据1-5说明现场情况,证明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6.2024年12月26日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4年12月26日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4年11月22日驾驶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9.2024年11月22日驾驶员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
10.2024年11月22日驾驶员提供的《道路运输证》。
11.2024年12月26日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挂靠合同》。
证据6-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峻诚物流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述称:“渝D5421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免予本次处罚。
我局认为:你公司所陈述内容与本案违法事实、情节无关,且经济困难不是法定减免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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