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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09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3-28 [发文时间] 2025-03-28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23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8886128T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照路21幢、2

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1220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照路21幢、2开办的光学仪器厂迁建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川区于2024121820时至20241231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你公司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有“注塑生产线停产涉气生产线”,但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5条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22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2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22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41223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塑车间员工排班表》。

5.20241223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

6.20241218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

7.20241230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1231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

8.20241223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41223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华阳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202531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25),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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