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3-13 | [发文时间] | 2025-03-13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16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ACCJEA44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兴坝村2组117号附11号(自主承诺)
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半月村运维的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运维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现场有施工队对沼液储存池围堰进行加固,检查发现施工队用黑色塑料管道抽取污水处理设施消毒池内废水用于搅拌混凝土,管道内有废水流入雨水沟。你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3、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
3.2025年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29日在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运维的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5.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7.2025年1月3日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5年1月3日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5年1月3日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0.2025年1月3日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1.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营业执照》。
12.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
13.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委托书》。
14.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5.2024年12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二郎种猪场提供的《委托运行管理合同》。
证据7-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郎耕农业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及你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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