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05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2-28 [发文时间] 2025-02-28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14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14

被处罚单位: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1214839X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6

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1031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6开办的机动车燃油零售项目(加油站)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等售卖,设置有汽油、柴油储油罐各2个,设置有卸油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项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111500280)显示,集油井法兰盘油气泄漏浓度为2579.3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相关限值要求。你公司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10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2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031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机动车燃油零售项目(加油站)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103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1119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111500280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

7.20241226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

8.20241226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蟠龙加油站项目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

9.20241226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41226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20241226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2.20241226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9-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吉昌石油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52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10),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零肆佰元(3.04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    

                                                    2025227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