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2-14 | [发文时间] | 2025-02-14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12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道强
身份证号码:511028********821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DN7TAR36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中南路205号(自主承诺)
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未批先建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合川区中南路205号开办的动物诊疗与宠物服务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4月租用现址,随后开始建设动物诊疗与宠物服务项目,2024年8月开始投入运营,建设有手术室、化验室、住院室等内容,设有动物笼位41个,总投资60万元。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收容有宠物6只,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时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1月22日在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动物诊疗与宠物服务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投资说明》及支付记录。
6.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合同(有输液诊所)》。
7.2024年11月24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医疗废物收运记录单》。
8.《众合动物医院价格表》。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9.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11.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12.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门市租赁合同》。
13.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
14.2024年11月22日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委托书》。
15.2024年11月22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9-15证明违法主体是合川区众合动物医院店(个体工商户)。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1.17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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