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2-12 | [发文时间] | 2025-02-12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4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HFT579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单元29-7(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花园村三支路28号开办的钢箱桥加工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从事钢箱桥加工,建设有危废暂存间。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有1小桶废液压油和3桶未使用液压油露天堆放在车间外,旁边堆放的垃圾内含沾染有液压油的废棉纱手套、包装袋;危废暂存间内存放有2桶含沙子的废液压油、未使用的油漆等,危废暂存间未设置标识标牌,也未分类分区存放。你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0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26日在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箱桥加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10月11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2024年10月17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性)改性环氧树脂云铁中间漆《检测报告》。
7.2024年10月17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底漆购买收据。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8.合川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2024年6月3日、6月13日、12月19日《建设项目日常巡查检查记录表》。
9.2024年12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执)责改字〔2024〕125号)及送达回证。
10.2024年12月26日在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箱桥加工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证据8-10证明你公司整改进度滞后。
11.2024年10月11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2.2024年10月11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A-7地块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13.2024年10月11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4.2024年10月11日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5.2024年10月11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11-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沐新钢结构有限公司。
16.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12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一组2024年11月6日的整改照片和一组2025年1月3日的整改照片,述称:一是你公司一直在进行整改;二是经营效益不好,认为处罚过重;三是危险废物未泄露,未造成社会影响。申请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整改进度迟缓,不符合免予处罚规定情形;二是经济效益不属于裁量情节,将你公司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裁量,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罚款金额为1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额度。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同意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诉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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