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3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0-22 | [发文时间] | 2024-10-22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80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8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树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BE39U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堰口村五社
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工业园区堰口村五社开办了家具生产迁建项目,从事家具生产,有喷漆工艺,喷漆间配套建有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1#油性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检查发现1#油性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干式过滤箱内未填充吸附棉,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已粉碎、填充不满、表面积尘严重,影响处理效果。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1日在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家具生产迁建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8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8月21日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7.2024年8月21日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4年8月21日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4年8月21日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4年8月21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瑞天致格家具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8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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