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34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4-10-22 | [发文时间] | 2024-10-22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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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7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96454M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龙腾大道7号
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龙腾大道7号开办了泡椒食品生产项目,从事泡椒食品生产,生产、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一黑色塑料管沿凤凰溪河岸排入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检查时你公司泡椒凤爪生产线正在生产,排污口未排水,该排污口不可视,也无标识标志,不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你公司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泡椒食品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400吨/年泡凤爪加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
6.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设施通过验收的通知》。
7.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8.2024年8月22日重庆锐致龙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流量读数登记表(8月)》。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行为。
9.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12.2024年8月22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证据9-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13.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8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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