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3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9-24 | [发文时间] | 2024-09-24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66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6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思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31523340L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A06-1/01号地块
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6月28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A06-1/01号地块开办了汽车保险杠生产项目,有注塑、喷漆、烘干等工艺,喷漆和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室内循环后引至RTO装置处理,然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新车型产品调试,RTO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部分废气从RTO新风平衡口直接排出。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6月28日在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保险杠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6月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1-4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5.2024年7月9日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4年7月9日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兴渝湘实业有限公司。
7.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6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2,管理要求为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选择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作为首要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3.8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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