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222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4-06-28 | [发文时间] | 2024-06-28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执)罚〔2024〕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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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7318W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
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榆钱村建设水泥用石灰岩矿(扩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00万元,检查时正在进行道路修建和表皮剥离作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时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1日在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3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6.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
7.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副本)》。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
8.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4月9日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5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金铂实业集团鑫威舜水泥有限公司接受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说明》,述称:接受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建设进程为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项目建设进程为建设阶段作为首要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6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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