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5-10 | [发文时间] | 2024-05-10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36号 |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执)罚〔2024〕3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7D86BH08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创业三支路12号
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一案,我队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1日对你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创业三支路12号开办了 木质家具生产项目,你公司于2021年12月租用现址厂房开始建设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免漆家具生产线2022年初建成投产,烤漆家具生产线2022年8月建成投产,喷漆环节使用油漆,喷漆房配套建有1套活性炭+UV光解设施处理喷漆废气,检查时正在生产,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截至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1、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11、12、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1、21日在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4年3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4年3月12日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
6.2024年3月11日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生产记录。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验先投的行为。
7.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8.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顺欣全屋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10.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执)罚告字〔2024〕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已建成,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1。选择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作为首要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为20万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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