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8来源:合川区水利局
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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