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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76A/2024-0002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水利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4-01 [发文时间] 2024-04-01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办理结果情况表 (3月15日—4月1日)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水罚〔2024〕第5号

合川区龙凤镇发强生猪养殖场

合川区龙凤镇发强生猪养殖场于2023年年初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龙凤镇赵沟村3组擅自取用地下水6207.6方,用于养殖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合川区龙凤镇发强生猪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9

合川水罚〔2024〕第6号

重庆吉千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吉千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三庙镇戴花村9组擅自取用地下水5892.6方,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吉千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合川水罚〔2024〕第7号

重庆沁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沁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三庙镇戴花村擅自取用地下水12392.1方,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沁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合川水罚〔2024〕第8号

重庆市五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五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12组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累计养殖生猪22918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市五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合川水罚〔2024〕第9号

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二郎镇半月村高店子坡擅自取用地下水330513方,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合川区德康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合川水罚〔2024〕第10号

重庆醉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醉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三庙镇白鹤村1社的白鹤水库擅自取用湖水5370.51方,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醉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合川水罚〔2024〕第11号

重庆市合川区诺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诺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川区三庙镇凤凰村5组擅自取用地下水9157.4方,用于养猪场日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合川区诺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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