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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复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5-09-02来源:市司法局

重庆市行政复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

某汽车长途有限公司某区分公司8名公交车司机不服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

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

某自来水供水公司不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

某榨菜公司不服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七

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

某区经营部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暂缓执行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52月,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该行政处罚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对该行政处罚的公示。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复议期间是否可暂停执行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申请人虽然立即完成整改,但吊装作业属于应当从严执法的安全生产领域,被申请人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考虑当前企业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违法行为查处后积极改正并消除安全影响、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被申请人制发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通知书,为企业争取到信用公示的缓冲期。同时会同当地发改委指导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申请暂停信用公示,并获得允许。最终,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明理,申请人认可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缴纳案涉罚款,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守牢安全红线,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作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的双轮驱动,是维护市场秩序、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将刚性执法柔性救济有机结合,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保障执法与解决争议方面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坚决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向申请人释放善意,在法定框架内依法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指导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暂停信用公示,通过精准细化的管理,助力企业依法健康发展。

案例二:某汽车长途有限公司某区分公司8名公交车司机不服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城市交通运输服务 行政处罚 长效机制 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某汽车长途有限公司某区分公司,是某区规模最大的公交运营企业,承担着市民出行任务,覆盖多条公交线路。20252月,该公司8名公交车司机分别收到了某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车辆在城区主干道行驶时超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罚款处罚。然而,公交公司及司机认为处罚有误,其车载GPS监控系统显示涉事车辆在对应时段并未超速,公司使用的监控设备由正规企业提供,定期校准,涉事时段的设备检测报告显示运行正常,于是案涉公交车司机依法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一方面,仔细核查交警部门提交的执法证据,包括测速仪的校准证书等,确认测速仪处于法定校准有效期内,执法程序符合要求,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载GPS数据和设备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发现公交公司提供的数据采集时间与交警部门所采集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并不在同一时间点,存在几秒至几分钟的时间差。

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交警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公交公司负责人及司机召开协调会。会上,技术人员阐明,车载GPS记录仪采用的是区位移动测速,即以固定时间节点进行传输显示,无法记录车辆瞬间加速的情况,同时还易受到天气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人员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证据,引导交警部门和公交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公交车司机认可了行政处罚结果,撤回了8起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办结后,经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调整优化了测速设备,并联合交通运输、应急安全等部门对公交、出租等运输企业开展了送法入企活动,为企业提出合法经营意见,增进了政企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同时,公交公司完善了安全管理制度,与交警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沟通机制,避免类似行政争议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以个案处理+制度完善的方式,实现了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有效提升。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依法审查,既支持了交警部门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又充分保障了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因行政争议产生的经营成本与违法风险,还保障了市民平安出行权益,夯实了民生根基。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搭建政企深度沟通协商平台,促使执法部门和企业共同改进管理,形成长效机制,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延伸服务职能,推动执法部门送法入企,既增强了企业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和理解,又提升了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三: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交通运输 包容审慎监管 三跨三办 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48月,申请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外地运货至重庆某区,并于该区某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道,后经过该区某镇时被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系统抓拍存在超限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经调查后于2024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检测数据证明其未超限,遂于202412月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则认为非现场电子检测数据、照片、视频录像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该车在重庆市某区某镇存在超限定标准的事实,与其高速路收费站检测时是否超限定标准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迅速组建“2+3”涉企复议审理专班(2名复议人员+3名法律专家)。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高速公路收费站检测数据及行车记录,显示未超限且中途无停留、无装卸,可以推定其未超出限定标准。经研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推定其不具备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但同时也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不停车检测系统抓拍数据存在一定冲突性。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启动三跨三办机制,邀请区法院、区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委参与化解。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执法机构要针对性调取本趟次不同治超站点检测数据、GPS运行轨迹进行比对,有证据证明中途无过驳、卸载等影响检测结果情形的,应采信对当事人更有利证据。最终,被申请人采纳建议,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复议机构联合被申请人延伸指导,指出该公司提供的高速路收费站检测数据虽在临界值,可以不予处罚,但也应当重视超限超载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申请人承诺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和内部制度建设,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于受案后30日内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市创新三跨三办机制破解涉企执法争议的成功缩影,也是行政复议前端预警、中端化解、后端治理全周期护航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兼具维护市场秩序与保护企业权益的双重责任。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此类涉企案件中,要立足争议实质化解主渠道定位,坚守法治原则,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执法权,对行政复议期间企业提交的新证据,及时开展联合审查,按照存疑有利于企业原则,排除存疑证据,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构建处置-辅导-预防全流程机制,通过撤销处罚+风险警示+延伸指导三步工作法实现标本兼治,最终达到撤销一罚、护企一程、规范一域的治理效果,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时代内涵。

案例四:某自来水供水公司不服某县某镇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听取意见 现场调解 源头预防

【基本案情】

20101220日,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公开出让管辖集镇自来水厂经营管理权。20101221日,申请人某自来水供水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被申请人管辖集镇自来水厂经营管理权,双方签订了《集镇自来水厂经营管理权出让协议书》,对出让范围、出让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5年初,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由,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协议,但申请人认为约定的20年管理期限尚未到期,且自身尽职尽责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未达到解除的法定条件,拒绝解除。2025218日,被申请人在协商无果后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解除自来水厂经营管理权出让协议通知书》,解除理由是申请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申请人认为未达到解除条件,被申请人单方解除违反约定,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解除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协议。

【复议办理】

该案件是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收案后立即启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绿色通道进行快办快审。为全面了解案情和申请人的核心诉求,行政复议机构面对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经营管理期限还未到期;了解正在开展县域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申请人对政府将集镇水厂纳入县域统管范围的政策没有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就补偿问题与其充分协商,单方强制解除协议违法;申请人同意合理补偿后解除协议,补偿金额预期是15万元。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全面审查证据后,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因饮用水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政策要求而单方解除协议;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2025418日,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对该案件研判咨询,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以及解除协议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可以基于饮用水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政策要求解除协议,但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同时考量到本案申请人已表达对县政府政策没有意见,仅与被申请人就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而引发争议,行政复议机构意识到协调补偿问题是本案实质化解的突破口,反之,不论作何种行政复议决定,均难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构经征求双方同意,一方面与企业多次面对面交谈,耐心释法说理,逐步消除其心中的不满情绪,并就协议解除的补偿问题再次听取企业意见。另一方面向被申请人指出单方解除协议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引导被申请人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对企业进行补偿,维护诚信政府形象。经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调解会,双方就协议解除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额12万元,申请人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在受理后40日内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行政争议涉及的事由是行政协议解除中的特殊情形,被申请人面临一方面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饮用水安全政策要求,另一方面需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发展的问题。被申请人解除协议看似事出有因,但若不能协商一致,径行通过单方解除的方式解除协议,不仅会损害企业利益,有碍企业发展,更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既要看到政府政策与群众需求的结合点,也要找到行政管理与企业诉求的矛盾点,还要站稳复议机构协调各方、化解行政争议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采取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找到案件实质化解的突破口,高效实质化解案涉行政争议,帮助被申请人实现落实政策要求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平衡,着力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守信践诺形象。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并运行绿色通道机制,针对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办快审,最大程度压缩办案时限,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某榨菜公司不服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实地调查 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2024226日,被申请人某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安排对申请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开展了采样监测,采样过程有申请人相关负责人陪同,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氯化物浓度为8.80×103mg/L,排放浓度超过《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326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得知申请人生产废水日排水量为120吨。2024418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氯化物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其超标倍数不高且积极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备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故对申请人处以法定最低处罚金额10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申请人废水中氯化物超标与其自检情况不符,可能存在污水波动值大、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误差的情形,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从采样到检测均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准确,查处程序合法,并且考虑企业发展、积极减轻后果等情况,已经给予最低处罚,且申请人生产废水日排水量为120吨,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废水氯化物监测结果是否准确。同时,了解到申请人主要顾虑为因行政处罚造成不良记录,企业信用受损从而影响生产经营。为全面查清争议缘由,行政复议机构变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实地查看企业废水排污设施,了解废水产生环节、处理流程和日常自检情况,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直观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倾听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

上门听取意见后,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召开化解会,搭建对话-释法-共识的现场解纷平台。会上,申请人提出对监测结果的疑虑,拿出近期的自检记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认为自己的废水处理是达标的;被申请人则以专业视角,援引国家标准详细说明监测流程的规范性与结果的准确性,深入浅出析案释法,逐渐解开企业的困惑和质疑;行政复议机构就企业如何修复信用,怎样合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指导,进一步消除了申请人的顾虑和担心。经过释法说理,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示认可。

为了帮助企业尽快走出信用困境,行政复议机构聚焦申请人信用修复维持经营的核心诉求,主动将服务链条向后端拓展。在确认企业完成整改后,行政复议机构创新推出行政复议助企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涉企案件信用修复提醒书》,提醒执法机关为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服务,做好政策解读、材料准备和修复流程指导。被申请人收到提醒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展修复指导。最终,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了信用修复,顺利扫清经营障碍,重获市场信任。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复议办案全流程,摒弃以往就案论案审理裁决方式,主动服务、实地走访,以倾听者视角深入企业,以解惑者角色纾解法律困惑,以护航者定位提供延伸服务,靶向式回应企业核心诉求。在全市范围首发《行政复议涉企案件信用修复提醒书》,督促执法部门依法助力企业修复信用,从单纯的监管执法向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同时,为企业送上《行政复议助企信用修复告知书》,指导修复路径和操作流程。通过信用修复双书联动,经营风险排查提示,助力企业快速恢复商誉重返市场。这种打破传统书面审查模式,构建问需于企的办案新模式,让企业在行政复议中充分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温度,切实提升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生动诠释了行政复议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独特价值。

案例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物业服务 比例原则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某小区物业。因小区树木过高(普遍达三楼),遮挡阳光且曾发生树枝掉落砸车事件,存在安全隐患,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311月经业主大会决议,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砍伐并以树还树2024124日,某公司依业委会要求雇工砍伐了5株鱼尾葵。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接报当日现场勘验后,于20247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罚款59250元。此前某公司已于20245月补种10株桂花树。某公司不服处罚,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砍伐行为系依业委会指示,非擅自砍伐;小区绿化属业主共有,处罚过度干预民事权利;缺乏合理性,限制业主处分权;已补种,未造成实质损失。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城管局对某公司砍伐树木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罚款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本案中,某公司砍伐的5株鱼尾葵非名贵树种,且已补种10株桂花树,实际损失较小。区城管局直接适用补偿费标准确定罚款金额,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导致罚款近6万元明显过重。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关于非擅自砍伐问题,某公司虽依业委会决议行事,但未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报批,其行为仍构成擅自砍伐,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关于民事权利干预问题,小区绿化虽属业主共有,但涉及公共安全及城市管理秩序,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监管;关于合理性问题,区城管局未充分考虑某公司已超额补种的情节,罚款金额与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不相适应,违反比例原则。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罚款金额违反比例原则。经征求双方同意后依法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区城管局将罚款调整至合理区间,行政复议机构据此制发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行政机关对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行为应当依法处罚,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行为动机(如依业主决议)、实际危害(非名贵树种)、补救措施(超额补种)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式执法。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在认定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调解平衡执法刚性与企业权益,将罚款调解至合理区间,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减轻了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更加注重合理性审查、精细化裁量以及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处罚幅度,对主动补救行为予以合理考量,避免合法但不合理的处罚。本案的办理,既坚守了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底线,又通过柔性执法彰显了行政监管的温度,对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指导价值。

案例七: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 安全事故 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47319时许,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涉事货车行至红绿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违规左转,与对向叶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该公司已于20216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案发后,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6万元,驾驶员刘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谅解金3万元,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款111.53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108日立案调查后,发现涉事货车存在技术缺陷,认定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管理中存在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等3人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的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形,于1126日对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3名管理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3名管理人员均不服,遂于20241211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案发时,涉事货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范围内,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召开职工大会等方式,教育和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涉案驾驶员参与了岗前培训测试,经测试合格,每月均按计划完成了安全培训学习。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及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人员、驾驶员严格落实和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涉事货车存在的技术缺陷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终止。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基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审慎执法,切实做到尽职无责”“失职追责,杜绝无限追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对涉案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证,依法认定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严格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职责,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从而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不仅强化了尽职免责的示范效应,激励企业在日常生产中更加注重依法履行自身职责、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而且避免了过度追责或责任认定不清,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彰显了行政复议在促进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八:某区经营部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商标侵权 不予行政处罚 证明标准 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202312月,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第三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称申请人某区经营部所销售的某产品侵犯其第7204****、第4767***号、第1239***号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销售的开关、插座等商品部分外观标有第三人获得商标专利权的某图形商标,且SN码处模糊不清。随后,被申请人委托第三人对前述商品进行真伪鉴定,经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涉案商品本体上并无任何SN码(鉴定商品真伪的主要依据),且商品包装袋也存在与正品不符的,属于假冒商品。2.上述涉案商品的经营者并非我公司授权的经营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代理、经销、授权、投资、控股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于次月立案调查,后于20243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09件,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与案涉商品供货商某市某商贸公司的采购合同及其作出的情况说明,其认可申请人销售的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售出,并称其公司曾是第三人公司授权的总经销,因窜货原因被第三人取消了独家代理权。

20244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申请人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经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侵犯第三人商标专用权。为查明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申请人出示了案涉产品,陈述产品外观与正品无区别,有标注SN码以及没有标注SN码等多种型号,相关产品信息与正品一致。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第三人作为投诉人,其出具的鉴定书在执法程序中仅能作为单方陈述意见使用,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在第三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中,认为侵害其商标权产品的原因为案涉产品无SN码且产品包装袋存在二次加工痕迹,并无其他有效依据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产品非第三人公司正品;第三,申请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正品并无区别,相关产品信息亦与正品一致,案涉供货商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了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且该供货商曾为第三人公司授权区域经销商,不排除案涉产品系窜货但属正品的可能。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销售的系侵害第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后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行纠错建议,被申请人遂即撤销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亦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商标权是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的应有之义,但保护商标权并非无边界,需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避免不当投诉干扰正常市场经营秩序。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运用听取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以系统性思维开展行政复议穿透式审查,不局限于就案审案,更着眼于案涉决定可能造成后续高额的民事权益损害。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且非当场性行政处罚时,应采取较高的证据证明标准。因此,本案在查明证据不足以排除案涉产品系正品的可能性时,行政复议机构及时纠正涉企行政行为,既防止了商标权的滥用,又引导市场主体在维权时提升法律意识,更传递出行政复议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

案例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社保稽核 惠民强企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第三人丁某某系申请人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238月入职,202311月离职。第三人向区社保中心投诉申请人没有按规定为其办理20239月至202311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区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稽核资料,存在拒绝、阻碍和拖延接受社会保险稽核的情形,区社保中心于2024918日将第三人的投诉案件移送被申请人某区人力社保局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925日决定立案。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拒绝社会保险稽核,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发现,申请人经营较为困难。在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认为1万元的罚款过重。行政复议机构及时对申请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其合法经营提出了意见建议,劝导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职工权益。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说理,申请人深刻吸取教训,承诺立即整改,保证按要求补缴第三人的养老保险,并清理其他员工的社保补缴事项。同时,行政复议机构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兼顾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进行多次讨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协调,被申请人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为了督促申请人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职责,鉴于申请人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被申请人愿意变更处罚决定,不再处以罚款。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免除罚款,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回访,申请人已为其他职工补缴社保。

【典型意义】

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统筹兼顾多方权益诉求,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如何既有效保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护航企业经营发展是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关键,本案实质性化解实现了二者的平衡。一方面,提升了企业即使经营困难仍应合法经营的意识。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过程中了解企业经营存在困难,但经营困难不是违法理由。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向民营企业进行普法教育,提出合法经营意见,企业认识到违法问题所在,自行全面整改,为申请人及其他职工完成社保补缴,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本案树立了行政处罚不应以处罚为目的,而是为了教育、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的鲜明导向。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法明理,企业整改态度良好,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协调执法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减免罚款。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案件后14天内迅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将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幅度内,取得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复调对接

【基本案情】

202464日,被申请人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418日该公司在对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检查时,未对货车栏板高度进行人工检测,即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未对栏板高度进行人工检测即出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20249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000元。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公司系新成立企业,本次系初次违法,且检测项目收费仅80元,并在被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于927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否适当,即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数额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经全面了解案情,多次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申请人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遗漏应检项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本案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低、未造成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未精准把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减轻处罚的裁量尺度。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未能做到过罚相当,也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认知。

为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随即向双方阐明以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将复议案件中止,及时启动复调对接程序,指派行政复议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被申请人秉持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在裁量基准内对原有罚款降低罚款金额至10000元,并免除逾期加处的罚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予以确认。当事各方收到行政复议调解书一周后,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回访,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已及时缴纳罚款,该涉企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实质、高效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调解、和解方式是实质、高效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有效路径。在行政复议阶段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有助于减轻企业诉累、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政企互信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吸纳讲法治、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才担任行政复议调解员,扎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裁量因素考虑不够充分,所作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相当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以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为切入点,本着以调促纠”“以调促解的方法理念,主动搭建调解平台,邀请具有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身份的行政复议兼职调解员深度参与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并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既促进了行政机关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彰显柔性执法的温度,营造和谐的政企关系,又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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