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07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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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四)经市政府授权的派出机构;(五)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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