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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有哪些?

日期:2024-03-21来源:区司法局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

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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