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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50L/2025-0007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司法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1-11 [发文时间] 2025-11-11
[标 题]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办事指南


一、公证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申请公证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什么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线索,公证机构调取收集相应证据材料。拒绝提交证据线索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三、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后多久可以拿到公证书?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出证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事实上,我市公证机构落实减证便民工作,除继承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外,其他公证事项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五、公证书是否需要本人前往领取?

公证书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邮寄送达。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六、受理申请后是不是一定能出公证书?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第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者终止公证。

七、公证费怎么收取?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3号)的规定收费。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一般事务性委托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      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

(一)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无(有)犯罪记录

(一)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有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四、(非继承)亲属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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