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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实施依据

日期:2024-11-12来源:区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2.《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四)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五)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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