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3-01-04 | [发文时间] | 2023-01-06 |
[标 题] | 公证机构、公证从业人员检查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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