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找到工作,社保怎么缴?失业补助金是否停发?
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找到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以正常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不因曾经领取失业补助金受限。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后,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常见问题】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见问题】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常见问题】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答: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下列争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合川区劳动仲裁咨询电话:023-42757121。
【常见问题】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常见问题】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答:答: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3)与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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