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22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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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政策文件修改意见的通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我委拟对《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合川农委〔2020〕39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就拟修改的政策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6月2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上什字西路194号(重庆市合川区农村经济指导站);联系人:胡女士,联系电话:023-42826722。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064989725@qq.com;
(三)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修改前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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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依据或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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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确需建房的。 2.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5.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社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6.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在住房安置中未进行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的; 2.因实施规划、排危避险、灾毁重建、政策性搬迁等需要迁建,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3.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4.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城乡建设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认定,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或者参加农民新村建设 5.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的情形。 |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在住房安置中未进行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的; (二)因实施规划、排危避险、灾毁重建、政策性搬迁等需要迁建,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三)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的情形。 《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 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府发〔2012〕17号)五、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改建、迁建的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城乡建设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认定,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或者参加农民新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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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以批准。 1.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户口已迁出本社,不在当地居住的。 4.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不符合镇(街)、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1.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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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建设用地不超过30㎡、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超出6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建设用地不超过3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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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
要加强农民建房全过程监管,落实“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称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通知》(渝建〔2024〕11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施工过程“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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