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1-08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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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推进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畜禽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我委草拟了《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川监管分局关于加强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并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按照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意见建议征集时间:2026年1月8日至1月16日
2.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22106238@qq.com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23号区畜牧兽医中心畜牧科,邮编:401520 。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川监管分局关于加强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财 政 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川监管分局
关于加强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推进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有关保险机构,重庆市合川区利盛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9号)及《重庆市合川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合川农委〔202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政策性养殖保险监管服务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提升畜牧业风险保障、疫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政府监管、财政支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原则,参保以“准入备案、防疫审查、总量核定、动态调整”为路径科学确定承保规模;理赔以“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及时赔付、精准防控”为目标,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流程,通过强化信息化管理、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过程监管,强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环节的数据互通、风险共担,构建多部门协同、全链条闭环的保险联动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实现养殖风险有效分散、病死畜禽规范处理、财政资金精准增效的多赢目标为导向,通过严格准入、科学核定与动态调整,实现养殖承保精准管理,确保参保规模与实际养殖情况相匹配,避免过度承保或承保不足,同时前置风险管控手段,避免道德风险、防疫压力、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潜在风险向保险端集中传导,促进政策性养殖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建立并优化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工作流程,以重庆智慧动监无害化处理模块系统为基础,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全流程信息化办理,推动数据互联、业务协同、全程可溯,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据共享率达100%,逐步构建起“保险保障+风险防控+生态安全”的现代化畜牧业治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管理
1.精准普查、备案登记与防疫审查: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对辖区内所有养殖主体的基础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与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养殖场(户)名称、地址(含经纬度坐标)、负责人、联系方式、养殖品种、存栏数量、养殖规模及代养关系等关键数据,以完善备案程序并为保险承保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对于涉及代养的情况,须核查其代养协议中安全、环保、防疫等责任是否与生产养殖主体一致。养殖主体参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要求,对存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农业违法等问题的,须及时整改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并经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投保申报。同时,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备案场户的防疫条件、免疫记录及生物安全设施进行审查,督促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协同承保机构前置风险防范,筑牢防灾减损基础防线。
2.科学预估与核实投保需求:每年底,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须逐户核实养殖主体的当前存栏、品种结构及真实投保需求(散养户按村申报),结合历史数据与风险评估建立摸底台账,并报送至区畜牧中心审核汇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总量核定与动态调整:区畜牧兽医中心对汇总的投保需求进行综合研判,结合产业发展规划、疫病防控形势,科学核定次年度投保总量和参保结构,并按程序组织实施。保险计划原则上每年定期调整一次,如遭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导致存栏量显著变化等特殊情况,养殖主体可按程序申请调整,经区畜牧兽医中心审核并报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优化服务与监管: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养殖场(户)积极投保。承保机构须优化服务,严禁对散户、小场设置隐性参保壁垒,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承保公司应建立服务评价与反馈机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鼓励推广“联户共保”“合作社统保”等模式,提升覆盖面。承保机构签订合同时须严格使用备案或审批条款,严禁签订、约定私下协议,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督保险机构落实参保政策,对不执行或设置参保障碍的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并定期开展承保管理专项抽查,重点核查虚假投保、违规调整参保规模等行为,确保承保管理规范化。
5.投保资格与数据核验审核:各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需强化审核责任,重点检查免疫程序执行、养殖档案建立、生物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及使用等情况,对发现的防疫漏洞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春秋季动物疫病高发期、重大节假日等关键节点,开展全区范围的防疫专项巡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实施免疫、伪造免疫记录、使用过期疫苗、违规使用投入品等违规行为,同时对投保数量认真把关,及时向承保机构反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户信息。承保机构应依据摸底台账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核验投保资格与数据,确保真实可靠。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流程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报告登记、查勘定损、规范收集、监督核实、规范处理、先收集后理赔等配套制度,全面衔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1)出险报案。畜禽出现死亡情况时,养殖场(户)报告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并通知保险机构。对无冷冻暂存病死畜禽场所或设施的养殖场(户),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保险机构做好登记(含被保险人未参保的同类标的)和立案,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含无参保畜禽养殖场户);对有冷冻暂存病死畜禽场所或设施的养殖场(户),报案后将病死动物冷冻储存,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由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收集,包片兽医须到场核查。
(2)保险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接到养殖场(户)保险理赔申请时,按程序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可通过无人机、遥感、AI等科技手段),查勘内容应当体现查勘位置、查勘日期、受损标的特征和规模、损失原因和程度、标识或有关信息等。
保险机构在收到报案信息后,于3日内完成定损并同步推送定损信息至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养殖场(户)。如养殖场(户)对查勘结果有异议,查勘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必要时可由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作出技术认定。
(3)病死畜禽收集与监督。原则上包片兽医、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养殖场(户)人员须同时在场;对死亡畜禽数量较多的情况,实行保险查勘与无害化收集同步进行并采取及时转运、消杀到位等措施,养殖场(户)、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四方到场”。
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流程按照《重庆市合川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合川农委〔2025〕5号)、《合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合川农委〔2025〕50号)要求执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接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报收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收集,做到应收尽收。收集过程中应保留影像资料,收集人员应详细记录养殖场(户)名称、地址、死亡畜禽品种、数量、补助档次、收集时间等信息,由养殖场(户)签字确认后现场出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并进入重庆智慧动监无害化处理模块系统录入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上传完成后,立即将病死畜禽搬运装车,并对收集场地进行有效的防疫消毒后将病死畜禽转运至片区收贮点暂存。当养殖场及冻库、片区收贮点的病死畜禽患有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转运处理。运输车辆应当加封由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盖章的“合川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用封条”,如从养殖场冻库至片区收贮点(处理中心)、片区收贮点至处理中心、运输车已装量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等情况,其他情况适情加封封条,且车辆中途不得打开或停留,直接运输至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置,避免二次污染。双凤镇、古楼镇、云门街道畜牧兽医站及太和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无害化处理企业场所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害化处理中心、片区收贮点的收集总数、对应档次的数量,运载工具、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是否符合规范。
(5)先收集后理赔。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保险机构推送的定损信息、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信息核对后于3日内出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凭证,保险机构根据凭证办理理赔手续或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平台”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数据信息实时“共享互认”,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机构要在达成赔偿协议10日内将理赔款支付给养殖场(户);对于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要向养殖场(户)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建立工作台账
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辖区内养殖场(户)病死畜禽保险、无害化处理等联动台账,在《合川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的基础上新增理赔标准和理赔数量,按照要求做好留存和报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及时掌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的整体情况,为后续工作优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对保险机构定损情况、理赔进度等进行跟踪掌握。
保险机构应对保险承保、出险报案、现场查勘、定损数量、无害化处理凭证匹配、保险理赔率等情况建立档案,每月报送月报表至区畜牧兽医中心。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收集、暂存、转运、处理、产物处置等环节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补助档次、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畜牧兽医中心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处理产物销售等情况。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3.加强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
以“重庆智慧动监无害化处理模块系统”为基础,加快构建区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线上联动模式,实现镇街监督人员、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保险机构查勘人员“三员”数据的实时共享互认;平台建立后,要求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及时上传信息,保障数据互联互通,并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风险、支撑政策调整与决策;未来将逐步探索实现养殖统计、产地检疫、保险承保、出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数据间的互联互通,为政策评估、风险预警和精准监管提供支撑。
4.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建立保险“黑名单”制度,对虚报存栏、骗保骗补、重复投保、非法倒卖病死畜禽等违规行为的养殖场(户)纳入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依法追责;同时强化日常审核与核查,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须认真审核投保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并适时抽查,区畜牧兽医中心加强抽查、检查,区镇两级部门对死亡率异常(如月度处理率超10%)等情况应及时核查,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行为,严禁其设置不合理赔付上限、进行条款外承诺、恶意竞争或违规查勘定损。
5.强化宣传培训
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养殖场(户)普及政策性畜禽养殖保险政策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详细讲解保险投保流程、理赔标准、无害化处理方式等内容,提高养殖场(户)对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同时,针对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其在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企业规范运行;推动保险与无害化信息联动;核实无害化处理数据,为保险理赔和财政补助提供依据;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年度工作计划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绩效目标建议方案,做好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区农业产业规模、险种计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做好预算安排、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三)金融监管部门(合川金融监管分局):负责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指导。监督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策性养殖保险业务,指导并监督保险条款与服务的执行;查处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保养殖户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领域风险。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组织收集处理无主病死畜禽;监督指导辖区内养殖场(户)落实无害化处理、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纠纷;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五)保险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承保理赔服务;严格执行“先收集后理赔”流程;及时足额赔付;加强内部风控,防止骗保风险;按要求报送数据,配合联动工作。
(六)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本辖区内的病死畜禽和病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健全各环节台账记录;如实报告处理情况;确保设施达标、环保运行、清洗消毒到位、人员科学防护;配合数据录入与共享。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川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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