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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公示

日期:2025-11-26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修订了《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1月29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形式反映。

联系电话:023-42701292

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35号(区农业农村委403室)


    附件: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相关要求及标准,结合合川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主营业务集中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通过资产租赁、入股分红、务工就业、土地流转、原料收购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拟申报或已获批的区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合川区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组织形式。在合川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连续两年盈利;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3.企业投入农业生产经营的资产总额达300万元以上。

4.产业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蔬菜、经作等种植企业规模达300亩以上。

(3)畜禽养殖企业年出栏规模生猪达2000头以上,肉牛达500头以上,山羊达1000只以上,肉禽达3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达20000只以上。

(4)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达10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5.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100户或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30人以上,对农户的增收效益明显。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绿色食品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高于3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劳务关系、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其他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三、申报及认定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1.龙头企业的申报实行辖区推荐制,企业向镇街提出申请,并按合川区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镇街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审查,每年1-2次集中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申报。

2.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核查认定。

3.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享受的基本权利

第八条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享受区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具有申报区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的资格。

3.具有实施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4.具有申报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格。

五、基本义务

第九条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自觉执行区委、区政府和所在镇街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区农业农村委的工作指导。

2.积极参与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3.按照区农业农村委的要求,报送季度和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企业生产经营中改制、兼并、更名等重大情况。

4.享受区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使用,调整项目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接受项目检查和资金审计。     

5.自觉围绕“三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六、运行监测

第十条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两年一次对龙头企业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测评程序如下:  

1.区级龙头企业应于测评年度的次年3月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供反映龙头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

2.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3.区农业农村委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对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税金、带动农户等方面发展快、效益好、规模大的区级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区级农业产业化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并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合川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履行基本义务或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龙头企业,提请区农业农村委党工委会议审议取消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今后,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逐步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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