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1-17来源: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编制完成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全文在将合川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c.gov.cn/)“政务公开”专栏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南园路35号,邮编:427520,电话:42725318)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我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不断完善公开制度,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稳步提升,建设服务型机关单位。
(一)狠抓制度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强化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员制度,各科室明确一名干部,专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撰写,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流程,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及时登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管理水平。
三是增强公开信息的规范性。凡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严格按照办文规定,落实信息审核流程,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报送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保障信息素材的准确性,并统一由委办公室进行核稿审查,提高公开信息的规范性。
四是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加强对农业农村工作动态的信息报道和“三农”相关文件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24小时值班电话等为群众提供及时的解答服务和所需帮助。积极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
充分利用信息员队伍和其他媒体资源,积极进行信息开发和收集,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信息及时上网公开。2019年,我委依托合川区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22条。其中,政务公开12条,专题专栏110条。
2、信息公开类别
一是强农惠农政策。含合川区农业农村脱贫攻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全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要点等政策性文件及实施方案。
二是项目实施情况。含重点项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精准扶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各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三是政策兑现情况。含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涉农扶持项目兑现公示及公开。
四是依法行政信息。含涉农行政审批办理项目、行政执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主要公开行政许可事项说明及办理流程。
五是工作动态信息。含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及机关建设等方面动态。
3、公开形式
一是合川区政府网。通过合川区政府网站中的政务公开窗口,可以查阅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下载办事表格,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
二是重庆市政务服务网。在重庆市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社会服务事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等方面信息。
三是工作简报。主要包括信息简报和工作简报,通过简报形式,发布了市农业重大事项,各项会议精神以及乡村振兴建设工作等信息,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四是其他形式。通过公示栏、报纸、电视、广播、电子屏幕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是科技下乡:通过科技下乡发放操作手册、解读政策,组织专题培训、驻村干部讲解等方式,延伸政策的宣读、宣讲。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数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05 |
521 |
521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数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71 |
70 |
7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数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582 |
12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 |
962950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科室和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报送不积极、不及时。二是工作不够规范。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领域、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稍有滞后。三是向区政府报送信息要通过内网,操作很不方便。
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该公开、能公开的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二是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宣传栏、明白纸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的作用,确保群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是及时答复群众质询,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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