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5-08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如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法用地需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要求的农户进行调查统计,并按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下一年度农民建房用地需求计划申请,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上报的用地需求计划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后报区政府纳入年度计划。
(二)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精神,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多种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镇街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外公布宅基地违法举报电话,畅通受理举报渠道,对农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
(四)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五)便民便利落实登记发证。采取向镇(或街道)村(居)延伸服务,统一组织群众申请以及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特殊困难群体上门服务等措施,尽可能方便群众。做好确权登记与审批管理、规划许可、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等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不得向群众收取测量费、登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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