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845/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7-11 | [发文时间] | 2025-07-11 |
[标 题]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流程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流程
1.数量申报审核: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应向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申报,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接到申报后,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等进行审查核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必须对无害化处理过程拍照或摄像留证,上传“重庆智慧动监”无害化处理模块。各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每月2日前对上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区畜牧兽医中心。
2.补助资金申报: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镇街审查合格后,报区畜牧兽医中心汇总。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
3.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集中处理: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或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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