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845/2024-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1-07 | [发文时间] | 2024-11-07 |
[标 题]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流程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流程
1.数量申报审核:养殖场(户)应向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申报,各镇(街)畜牧兽医站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进行审查核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必须对无害化处理过程拍照或摄像留证,同时做好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各镇(街)畜牧兽医站每月28日前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报送区畜牧兽医中心。
2.补助资金申报: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无害化处理过程影像资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畜牧兽医中心汇总。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
3.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强制扑杀补助申报流程
1.申报程序: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镇(街)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畜牧兽医站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畜牧兽医中心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镇(街))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2.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2次,统计时段分别为本年度3月至本年度8月、本年度9月至次年度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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