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857/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载体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财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1-02 | [发文时间] | 2025-01-02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合川财采〔2023〕22号
各采购人: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采购实施原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采购标准限额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云平台上组织实施,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采购人结合单位内控制度等管理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线下实施。
二、择优确定不同的承接方式和主体。各采购人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在组织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低价或得分最高”的竞争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对情况特殊能说明正当理由且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比较从优确定中标供应商。需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
三、本通知从2024 年1月1 日起执行,以后年度如上级无政策变化的,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 号)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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