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845/2026-0004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7-27 | [发文时间] | 2026-07-27 |
| [标 题] |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026年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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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备注 |
| 渝合川(宅基地)罚〔2026〕47号 | 蒲某(户) | \ | 钱塘镇西游村2组村民蒲应(户)修建有两处住宅:一处住宅修建在由钱塘镇统一规划的西游安置点里,不动产登记证正在办理中;另一处为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拆迁后蒲应(户)修建的过渡住宅,占用土地的面积为236.14平方米,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1、责令蒲应(户)退还非法占用的236.14平方米土地; 2、限蒲应(户)在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6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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