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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845/2026-0002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22 [发文时间] 2026-05-22
[标 题]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备注

渝合川(动防)罚〔2026〕1号 合川区晨曦宠物销售店 92500117MAE78CJC4B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50元。 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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