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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845/2025-0009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农业农村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2-31 [发文时间] 2025-12-31
[标 题]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渝合农(宅基地)不罚〔2025〕71号 胡某某(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 胡某某 / 当事人胡某某(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大石街道卧龙村6组110.64平方米的土地。胡某某(户)是在其原宅基地上进行部分改扩建,属于在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情形,违法情节轻微。
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2026年3月30日前)完善合法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可依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地方细化完善的政策要求办理登记”。胡某某(户)的违法行为,是在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情形,违法情节轻微,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实现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我们坚决打击的是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小产权房,胡某某(户)因是在其合法宅基地上进行部分改扩建,该案不适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进行处罚。

限期(2026年3月30日前)完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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