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42R/2024-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载体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2-31 | [发文时间] | 2024-12-31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合川区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合川区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 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实际,在征求各镇街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合川区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通过以下方式修改意见:
一、在下方建议栏直接留言。
二、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9日。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联系人:余剑,联系电话:023-85183703,邮箱:602205993@qq.com
附件:合川区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办法(试行)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合川区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办法(试行)
为推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决定在全区范围试行开展社会救助信用告知“双向承诺”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重要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健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通过引导群众自主承诺、履行承诺、信守承诺和政府机构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确认及时告知承诺,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群众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社会救助风险防控能力,提高社会救助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营造“个人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救助格局。
二、承诺主体
1.民政救助对象及家庭关联人员:新申请合川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对象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
2.经办工作人员: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三、承诺内容和义务
(一)承诺内容
1.社会救助对象及家庭关联人员: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如实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等享受社会救助所需核查事项情况,向申请救助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已经知晓告知相关要求,并自愿履行相关义务及承担违诺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应当配合提供能佐证申请社会救助相关核查事项情况的补充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应当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经办人员根据实际需补充的内容确定。
2.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承诺将合法合规、实事求是的核查申请救助家庭相关经济状况,并承诺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二)承诺义务
1.实事求是义务。承诺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准确无误、真实全面、合法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2.主动告知义务。承诺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家庭人员、收入财产、就业状态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告知申请救助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3.支持配合义务。承诺依规配合履行授权经济状况核实、定期复核等调查核实工作的相关手续,不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或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4.违诺失信受惩义务。违反承诺失信后,自愿依法依规终止申请或者停止享受相关社会救助待遇。如有虚报、隐瞒、伪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骗取救助资金的,承诺配合退还救助期间违规享受的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经办单位义务
1.具体核查义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应当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2.明确实行义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信用监管义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的行为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5.保护个人信息: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信用信息。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告知承诺事项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信用承诺义务事项以及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的相关责任,指导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知晓并了解《社会救助对象信用告知承诺书(个人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个人版)》);同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告知申办时限,并签署《社会救助经办单位信用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单位版)》)。
(二)签署承诺文书
1.《承诺书(个人版)》应在经办人员监督下,由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关联人员本人填写并签名,镇(街道)人民政府将《承诺书(单位版)》由经办人员签署后交至对象及其关联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知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承诺书(个人版)》,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3.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关联人员无法亲临现场自行填写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委托社会救助申请人代为填写,经镇(街道)人民政府确认后,委托人填写《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书填写委托书》(见附件3),再由被委托人完成签署承诺文书相关事宜,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共同承担。
(三)承诺信息备案
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完成信用告知承诺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核实确认后将承诺件一式两份分别交付申请人本人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存档,并将原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装入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档案袋内。
五、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和标准
(一)认定办法
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的信用承诺实行监督和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等方式,核实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现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可能存在失信行为的,启动失信行为调查程序,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登记《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镇(街道)人民政府经办工作人员经区民政局和镇(街道)纪(工)委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启动失信行为调查程序,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后,将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失信认定标准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2.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必要的就学和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3.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
4.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
5.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状态变更、婚姻状况变化等信息;
6.故意隐瞒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基本信息;
7.以贿赂、胁迫、殴打、辱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8.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违规享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对于违规享受的救助资金、物资不主动退回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三)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失信认定标准
1.根据政策文件规定,无特殊原因超期未完成受理、调查、初审等程序,并在区民政局介入后仍在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
2.经查处存在吃拿卡要、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经查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的;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失信行为处理措施
通过有效引导和惩戒失信行为,树立社会救助对象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切实遏制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发生,同时规范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确认流程,优化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一)社会救助对象及关联人员失信行为处理
1.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认定决定前,发放《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告知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告知书》),对失信行为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听取信用承诺对象陈述或申辩,告知其在指定日期前补正材料。
2.诚信约谈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相应处理措施:
(1)对补正材料后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提高复核频次;
(2)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相关救助资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对涉嫌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失信行为处理
1.镇(街道)纪(工)委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由镇(街道)纪(工)委对其进行处理,并限期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2.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效果较差的情况的,区民政局将作为重点问题会同区纪检组织予以督办;
3.对于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将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向区纪委监察部门。
七、异议处理
1.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该失信行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做好归档备案。
2.接受居民信用异议实名举报,举报人对被救助人诚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救助对象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备案;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开展失信行为认定。
3.信用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
八、信用信息修复
因骗取救助资金在退缴全部资金完毕后,可以向作出认定失信行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的书面申请,填写《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见附件7),本人签名承诺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村(社区)委员会可以协助递交。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提出调查建议并按照“一户一策”要求进行备案。
九、其他
1.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应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2.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平台、村(社区)宣传栏、政府官网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信用告知承诺的政策宣讲,广泛传播社会救助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3.各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保护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得向与该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信用信息。
4.本办法自2025年1月起实施,试行期1年。
附件:1.民政救助对象信用告知承诺书
2.社会救助经办单位信用告知承诺书
3.社会救助个人信用告知承诺书填写委托书
4.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告知书
5.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
6.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附件1
民政救助对象信用告知承诺书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合川区相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家庭关联人员需了解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核对机构调查家庭经济状况;
2.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虚假欺骗和隐瞒或伪造等手段;
3.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配合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重残人员就业状况、残疾状况、养老金等变动情况;
(2)外省市户籍家属主动提供户籍所在地是否享受社会救助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资产情况等证明;
(3)在需要签字确认的程序中,应当由家庭共同成员中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手续,其中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签字,针对超过75周岁(不含)高龄老人、大病重症瘫痪在床等特殊人员可视情由家属代签字;
4.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社会救助所涉事项变化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及时告知所属镇(街道)的村(社区)委会或镇(街道)民政办。如实申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口状况变动:新生、死亡、入(退)伍、分户、大病、残疾、丧劳、升学、出国等;
(2)婚姻状况变动:结婚、离婚、再婚、丧偶等;
(3)收入状况变动:就业或失业、工资收入变化、经营收入变化、财产收入变化、支出状况及转移收入变化等;
(4)财产状况变动:持有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理财、车辆情况、房产情况等;
(5)其他状况变动:家庭成员中被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变更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被拘捕的,如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诈骗等违法活动;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津贴),如社保金等;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将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停止救助,已获得社会救助待遇的对象及家庭中相关成员须如数退还违规享受的救助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2)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3)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4)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违法活动;
本人及家庭关联人员已了解社会救助对象信用承诺义务,现郑重承诺:
1.已知悉申请或享受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
2.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或伪造;
3.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就业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审核确认单位告诉变化情况;
4.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不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诈骗等违法活动;
5.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保持联系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及时告知所属村(社区)委会或镇(街道)人民政府。
如不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自愿依法依规停止申请或者停止享受相关社会救助待遇,若已获得社会救助的,配合如数退还违规享受的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其他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诺人,原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装入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档案袋内归档。
Xxx镇(街道)人民政府:
Xxx(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现向xx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xxx(救助类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本人现对xxxxxxxxxx(填写无法佐证的经济状况疑点信息)作出承诺,该条信息是因为xxxxxxxxxxxx(填写原因),对本人申请相关救助不产生影响,如若上述情况经查证不属实,本人自愿依法依规停止申请或者停止享受相关社会救助待遇,若已获得社会救助的,配合如数退还违规享受的救助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其他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承诺人,原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装入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档案袋内归档。
附件2
社会救助经办单位信用告知承诺书
合川区 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承诺做好以下事项:
合川区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电话:023-85183597
镇(街道)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
承诺单位及承诺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救助个人信用告知承诺书填写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委托人与受托人社会关系:
受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兹因委托人因
原因,确实无法亲自签署《社会救助个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特委托受托人 为我的代理人,代我签署《社会救助个人信用告知承诺书》及按压指模,代理人代为签署的《社会救助个人信用告知承诺书》我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授权。
委托人签字(或按捺指纹):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告知书
xxxxxxx
本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对你家庭开展(新增申请调查/动态管理调查)。你家庭/个人存在以下情形:(陈述具体情形) ,属于社会救助特定失信行为,拟对你(家庭/个人)作出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行为当事人姓名)将列入社会救助失信名单。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家庭/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你(家庭/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xxxx镇(街道)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xxxx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需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家庭/个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
附件5
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人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救助类别 |
享受情况 |
具体失信行为 |
申辩陈述情况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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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社会救助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 请 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地址: |
| |
联系方式: |
| |
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理由: | ||
请申请人在“□”内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及家庭关联人员现郑重承诺,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若违反承诺,则自愿接受一切惩处措施。 □□□□□□□□□□□□□□,□□□□□□□□□□,□□□□□,□□□□□□□□□□□。 申请人和家庭关联人员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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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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