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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服务类社会救助?

2025-04-29

答: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镇街、村居提出需求,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身份匹配相应政策和资源进行协助申请和办理。

什么是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评估分为哪些等级?

2025-02-05

答: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临时救助对象有哪些?

2024-11-08

答: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火灾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2024-08-26

答: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村(居)务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2024-06-26

答: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03-21

答:

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2024-03-19

答: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合川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2024-01-12

答:《合川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政策问答 1.如何完善城乡社区服务格局?一是健全党建引领机制。全面健全村(社区)党组织引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导,村(社区)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推行“红细胞·微治理”工程。全面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和到村(社区)开展服务的工作机制,实行在职党员“三进三服务”。完善构建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能力、居民委员会指导能力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能力。二是健全多方参与格局。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主体地位,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创新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多方参与机制,推动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开展服务。支持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入社区服务领域,鼓励开展连锁经营。2.应从哪几个方面增强城乡社区服务供给?一是夯实为民服务功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村(社区)下沉。重点强化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服务供给,做好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推动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扩大群众家门口的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广泛开展社区养老、助残、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法治安全等各项社区公共服务。二是完善便民服务功能。推进城乡社区便民服务升级,逐步构建起功能齐备、优质便捷、运营高效、管理有序的城乡社区便民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完善社区商业服务,鼓励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强化农村地区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等服务供给。三是加强安民服务功能。推进“一村(社区)一警(辅警)”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场所建设,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制度,健全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体系,加强村(社区)反邪教工作能力建设,推进社会心理服务进村(社区),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向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领域流动。3.怎样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一是要科学规划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布局。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城乡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粮食生产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将镇街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推进社区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精简整合办公空间推行开放式办公,增加居民活动区域面积。二是创新发展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一站办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人多岗、轮流值班”制度。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服务评价与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推广社区服务评价激励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完善村(居)民自我服务机制,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服务。4.如何推进社区服务数字化建设?一是提高社区政务信息化服务效能。推广应用“渝快社区”智慧社区治理平台,推进使用“警快办”平台,实现户政业务办理事项“一网通办”“不见面办”,完善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终端的多样化服务格局。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推进“渝快办”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运用。二是构筑智慧社区数字服务新场景。依托大数据和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构建以村(居)民为中心的基层公共服务环境,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的智能化再造。推动社区物业设备设施、安防等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快推动智慧安防小区建设。推动“互联网+”与社区服务的深度融合,逐步构建服务便捷、管理精细、设施智能、环境宜居、私密安全的智慧社区。5.强化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是什么?一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配齐配强社区工作者,配置标准为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积极开发基层社区就业服务岗位,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二是加强城乡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加强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依托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社区服务相关人才培养和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依托各级各类干部网络培训平台开放共享社区服务精品课程,推动优质网络培训资源直达村(社区)。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从事社区服务业。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3-12-28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为什么要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2023-10-17

答:    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当事人来说,既可以选择回一方当事人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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