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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42R/2024-00114 [发文字号] 合川民发〔2024〕114号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载体分类] 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民政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9-06 [发文时间] 2024-09-13
[标 题] 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合川民发〔2024114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39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

合川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1975//月(等于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并随相关政策即时调整)。

“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实际收费标准以入住协议或合同金额为准,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救助金额由中央直达资金承担。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发现。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老年人能力评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开展评估,并填写《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

(三)申请救助。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

2.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

3.缴费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4.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协议复印件。

(四)审核把关。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五)资金发放。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以入住养老机构记录的服务月报为依据,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

(六)退出(更改)服务。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属镇(街道)民政办。养老机构对服务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每月核查一次,发现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即向所属镇(街道)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将采取定期核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附件4)。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服务机构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符合失能老年照护需求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区社会福利院、片区失能照护中心及具备条件的镇街敬老院等要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原则上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优先选择区社会福利院及片区失能照护中心;社会办养老机构有意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要全面报告本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条件,报告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服务标准、照护条件等,区民政局对申请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安全、人员配备、服务标准等进行核查,机构获评二星级及以上的,服务质量评分在800分以上且各项设施具备照护条件的可纳入收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机构名单,区民政局负责每年对社会办机构名单进行更新。

(二)机构考核。区民政局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考核合格的机构按照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人数总和的15%计算绩效奖励,绩效奖励由中央直达资金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牵头责任,严格按照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放救助金,并加强对相关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约束。区民政局每年将按照救助对象不低于30%随机抽取的比例,对镇街开展的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全覆盖检查。区民政局将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区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救助额度确认及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各镇(街道)于每年11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重庆市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5)。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严格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镇街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四)做好服务保障。区民政局将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渝悦养老”平台及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区民政局将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附件:1.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

2.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3.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4.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5.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496

附件1

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申请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家属(或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老年人本人、家属(或代理人)

申请情况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评估。

本人签字(手印):

家属(或代理人)签字(手印):

镇(街道)

核查意见

经核查确认申请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意申请。

审核人:(公章)

经评估,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为(),详细评估报告附后。

评估人员1签字:评估人员2签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能力评估机构(公章)

注:此表一式二份,镇(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民族

身份类别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入住机构名称

实际入住时间、是否满30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机构月收费标准

/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 ;高龄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其他

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合计/月。(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月;高龄津贴/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月;其他/月。)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现居住地

申请人意见

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经评估其身体健康状况为完全失能,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救助/月。

区民政局(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二份,镇(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

1


附件3

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不予认定告知书

(参考样式)

       

你于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你因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评估不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并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其他:                                           

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

调整(停发)告知书

(参考样式)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5

合川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汇总表

序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

机构

评估

时间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入住机构名称

收费标准

入住机构时间

入住机构时长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合计

每月救助金额

年度救助总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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