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载体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19-06-12 | [发文时间] | 2020-10-15 |
[标 题] |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合川民发〔2019〕81号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局备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民政局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养老机构应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
各镇街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予以通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民政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 名称:
2. 地址:
3. 法人登记机关:
4. 法人登记号码: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 居民身份号码:
7. 服务范围:
8. 养老床位数量:
9.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10.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 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13.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 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 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 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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