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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42R/2023-0015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载体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合川区民政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9-06-12 [发文时间] 2020-10-15
[标 题]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合川民发〔2019〕81号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开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局备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民政局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养老机构应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

各镇街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予以通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民政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2019612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 名称:

2. 地址:

3. 法人登记机关:

4. 法人登记号码: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 居民身份号码:

7. 服务范围:

8. 养老床位数量:

9.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10.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 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13.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附件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 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 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 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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