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42R/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合川民发〔2024〕117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载体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9-10 | [发文时间] | 2024-09-13 |
[标 题] |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民生服务办公室、财政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10元。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300元、100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2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区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各镇街民政办、财政办,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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