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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522D/2024-0001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林业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林业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10-08 [发文时间] 2024-10-08
[标 题]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林天〔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相关政策进一步予以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一)补偿标准

全市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包括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继续执行同标准补偿,从2023年起,全市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按16元/亩的标准补助给林权权利人。中央和市级相关补偿政策有调整的,相关补助标准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另行发布。

(二)资金来源

1.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由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安排。

2. 对非国有地方公益林实行同标准生态补偿。按现行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分担。生态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和我市相关补偿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森林资源管护费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按16元/亩的标准执行后,各区县不再从中央安排的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和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资金中列支森林资源管护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森林保护工作,各区县森林资源管护费由区县统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区县财力予以保障,确保全市护林队伍稳定。

三、其他事项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兑付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优化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好财政资金,保障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森林资源管护费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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