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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24来源:合川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养老服务类(太白养老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厚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万州区太白公园中路)法人张大刚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及线下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修建太白老年公寓为名,承诺支付月息1.5%-5%,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近4000万元,共计100余人参与。

(二)案件警示。养老服务类非法集资多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养老机构管理等法律法规,采取欺骗诱导、虚假违规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请广大中老年群体提高风险意识,珍惜养老血汗钱,仔细甄别养老服务项目和产品,遇到疑惑及时向亲属子女和有关部门求助咨询,谨防上当受骗。

二、农业开发类(蓝苗生物科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蓝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18月至20141月期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拉拢、组织客户到重庆市枇杷山公园、巴南区南湖等地聚集,公开宣传其植物营养调节剂、微量元素业面肥、腐植酸复合肥等所谓“好产品”和“技术实力”,以高额利息(月息2.5%—3%不等)为诱饵,吸引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1328.2万元,涉及人数215

(二)案件警示。部分农业企业通过安排现地参观、专题讲座、游玩体验等活动,打着“扶贫”、“金融普惠”和乡村振兴等旗号,夸大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其经营项目或认购股权、债权。此外,部分企业以“云养殖”为噱头,宣称认养认购鸡鸭、果树等承诺返利,将盈亏自负的普通认养行为变成非法集资行为。请大家不要轻易相信高息投资骗局,真正优秀的农业技术项目能得到政府财政和金融支持,不会冒着法律风险向社会公众集资。

三、批发、零售和电子商务类(皇威实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皇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5月至201410月期间,在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前提下,通过线下布置展台、电话推广、推介会营销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其饮水机等产品投资业务,并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年息20%28%等,以多家关联公司名义与群众签订委托加盟、设备购销、股权转让等合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巨额资金,涉及重庆市6各区工4290余人,涉案金额8.05亿余元。

(二)案件警示。市场零售和电子商务行业时常出现以投资或加盟科技产品、购销养生保健产品、充值消费返利等幌子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过鼓吹所谓“高技术产品”、“投资消费理论”等误导性言论,结合“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手段和拉人头、发展线下的传销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请广大投资人擦亮眼睛,不要轻信所谓“新产品、好项目”,真正的好项目会有专业的投资机构青睐,不会冒着法律风险向社会公众集资。

四、房地产和建筑类(晋愉地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商铺和车位被抵押、查封或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公开销售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登报打广告、口头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商铺、车位投资项目,并承诺年化8%-12%稳定收益,以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模式向社会公众和内部员工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涉案金额近30亿元。

(二)案件警示。房地产行业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领域,常见集资手段有: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房地产、推广投资在建或未建项目、分割销售独立房产、售后包租等。由于此类集资案件存在涉案金额巨大、涉案群体复杂、资金链断裂风险高等问题,后期处置和追赃挽损难度较高、周期较长。请广大群众购买房地产项目前认真学习房地产销售相关行业法规,仔细甄别房地产和建筑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准确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五、教育培训类(贝育教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经教育、金融等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在广场、公园、步行街等人群聚集地公开宣传其教育培训投资项目,承诺月息2并按月返息,吸引社会公众向公司购买“学习卡”或签订《借款协议》,在重庆市吸收资金近1.68亿元,涉及2248人。公司法人代表何晓书同时在四川成都、遂宁、自贡等地从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件警示。教育培训行业常见非法集资手段有销售学习卡、大额预收费、投资学校或培训场地建设项目、投资销售学习用品等。不论教育培训、金融和消费,还是房地产、实体制造等行业领域,凡是真正优秀的投资项目,都能得到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充足资金支持。而虚假、违法的项目在金融机构面前极易被拆穿,所以犯罪分子往往向风险识别能力更低的普通群众骗取资金。请广大投资人务必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投资,仔细考察辨别投资项目的真假和合法性,多向亲友和有关部门请教咨询,谨防上当受骗。

六、民间投融资中介类(碧水蓝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碧水蓝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310月至20144月期间,在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用深圳市盖仕特投资基金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空气储备动力发电、甲醇乙醇汽油研发等投资项目,对外承诺高额收益,通过人传人、以老带新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巨额存款,重庆市九龙坡、江津等区约1700人参与,集资金融共计1.92亿元。

(二)案件警示。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不按照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原则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备案,擅自设立所谓投融资咨询、股权投资、财富管理、融资担保、抵押贷款等业务平台,通过夸大宣传、设置虚假投资项目等方式吸引公众参与,普遍存在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集资诈骗、自融自保、虚假宣传和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融资借贷时仔细核对平台主体的金融从业资质,请认准由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

七、私募基金类中瀚凤鸣投资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简要案情。重庆中瀚凤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凤鸣公司)于201410月至20159月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和许可,先后以三峰泉基金幸福农庄股票专项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P2P项目名义,承诺月息1.2%-1.5%,向非合格投资者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1758.8万元,参与群众90余人。20159月,中瀚凤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瀚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警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销售,且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个别企业或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发行非法投资产品,或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推广私募基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投资者投资私募产品前充分学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考察基金公司的营业资质和基金产品的投资项目,量力而行,切勿被高息、虚假宣传所蒙蔽。

八、P2P网络借贷类E租宝系列非法集资案)

(一)简要案情。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等公司于20146月至201512月期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前提下,通过"E租宝"等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理财项目等产品,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涉及全国31个省市81万余人,集资金额750亿余元。其中涉及重庆市万州、渝中、江北、江津等区群众6750余人,未兑付金额3.9亿余元。

(二)案件警示。P2P网络借贷行业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常见非法集资方式包括发布虚假借贷项目(假标)、平台为自己融资和担保(自融自保)、借新还旧(庞氏骗局 )以及设置资金池进行拆标、挪用等手段,本质上从事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请广大投资者擦亮眼睛、仔细甄别投资项目,不要轻信电视、网络、短信、路边传单等渠道推送的高息理财产品,投资理财请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九、解债服务类(重庆权行普惠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重庆权行普惠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备案和许可的情况下,以“解债”为幌子,每单按照解债金额的10%取咨询服务费,同时1年、2年、3年的解债期限分别向客户收取50%30%20%的履约保证金,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0亿余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案件警示。解债服务是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各类“解债机构”未曾获得过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所谓的“解债服务”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请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解债受到“二次”伤害,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举报。

十、文化旅游类文化传播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刘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七人先后于201212月至201712月期间,主要以投资管理和技术推广为经营项目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广销售邮票收藏品,同时声称收藏品可达到五至六倍升值空间,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按月或季度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诱骗4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二)案件警示近年来,以投资邮票、邮币、钱币等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或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通过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针对的群体为中老年人,提示广大中老年朋友投资需谨慎,切莫有贪便宜心理。

十一、影视投资类周志毅集资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20141月以来,周志毅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资产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合伙企业。20154月至201911月,福盈资产公司在本市及湖北、江苏、山西等多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投资影视、不良资产、国外证券等项目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保本并支付7%-14%年化收益为诱饵,公开向38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62亿余元。所得资金被归集至福盈资产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企业账户,由被告人周志毅决定支配使用。至案发,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亿余

案件警示电影影视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专业性强的行业,爆款票房常常都是我们看到的表面繁荣,普通投资者参与影视投资应审慎决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冷静分析那些看似“一本万利”的影视投资机会为何会轻易从资本雄厚、高度专业的一手专业影视投资公司手中进入大众视野。

十二、虚拟货币类杨某甲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

(一)简要案情。20219月,杨某甲提议用投资虚拟币返利的模式来筹集资金,并与袁某、犹某等人一起商议,共同出资6万元,由杨某甲在网上购买APP,并对外宣称APP里面的“U币”可以在网上交易流通并获得收益,由此吸引投资人成为会员并购买“U币”,同时将租赁的门面发展成为据点,通过讲课、宣传、培训等手段发展会员,以“击鼓传花资金盘”方式,引诱大量中老年人员参与,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后因资金崩盘,杨某甲关闭APP,投资人无法兑现U币,造成投资人上千万元损失。

      (二)案件警示。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逐渐多样化,常常冠以数字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名词,利用群众急于求富的心态和风险防范意识弱的特点,通过宣传造势,以利息、收益等诱导其掉入陷阱。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财富观,丰富理财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防骗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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