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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基本常识

日期:2024-06-17来源:合川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包括不限于现金、有价值的物品或者虚拟积分、虚拟货币等)。

(三)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来者不拒”,谁都能参加)。

三、法规政策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5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23120日起施行。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各级政府: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二)各部门: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宣传教育和配合处置等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五、如何处置非法集资?

(一)查处重点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

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证监等中央在渝直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或各行业、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处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相应措施。

2. 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向重庆边检总站办理边控手续。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4. 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5.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资金清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情况复杂的,应当制定清退方案。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1.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六、网络在线“举报入口”(扫描识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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