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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0x9/2025-00001 [发文字号] 合川科技发〔2025〕1号
[主题分类] 科技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科技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2-14 [发文时间] 2025-02-14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合川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合川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95号)、《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492号),结合合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区级财政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资助,为支持我区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审定、区科技局立项,并由区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项目合作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科研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区科技局职责

1. 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配置项目经费,下达立项计划;

2. 向市科技局推荐拟支持的科技攻关项目

3.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4.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 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6.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科研诚信、科技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其它职责。

(二)区财政局职责

1. 预算安排年度科研项目资金;

2. 会同区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 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 参与项目申报核查、评审、结题和绩效评价;

5.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 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 落实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3. 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过程指导、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4. 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项目申报材料、结题材料等;

5. 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项目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项目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6.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四)项目组成员职责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

1. 履行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2. 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结题证书等项目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3.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五)科技咨询专家职责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

1.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2. 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项目分为工业类、农业类、卫生类、教育及其他类4类。

第七条工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重庆火锅食材、摩托车、现代中药、信创及网络安全、日用玻璃等重点工业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发挥行业带动或产业规模效应,支持企业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对于涉及全区主导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项目作为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不设上限,同时积极支持其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支持;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每项标准为1030万元;面上项目补助资金为10万元(不含)以下。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工业企业,上年度报送研发投入分别应达到1亿元、1000万元以上;申报面上项目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占工业营收比例达到3%以上;或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研究期内达到以上研发投入水平。

第八条农业类项目支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与应用;产业化及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打造科技专家大院、星创天地等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合作。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每项标准为1030万元;面上项目补助资金为10万元(不含)以下。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方面具有行业带动或产业规模效应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技推广站所,申报重点项目的单位,上年度报送研发投入分别应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研究期内达到以上研发投入水平。

第九条卫生类、教育及其他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创新项目或创建各类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申报单位为在合高校科研团队,上年度申报研发投入达到一定强度、在合中小学校、在合医疗卫生机构或专科负责人、创新服务孵化平台、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补助资金每项标准为10万元以下。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项目立项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项目受理、项目评审、政府审定、下达计划等环节。

第十一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并向区科技局提交项目书面申请资料。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立项申请书;

2. 申请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合作开发项目须提供科技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2. 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3.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填报项目申请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申请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考核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承担单位和人员条件、研发内容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 区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 区科技局已立项支持过内容相同的项目的;

3. 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 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7. 2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拖欠工资、土地流转费、偷逃税费和科研不诚信等行为。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实地察看。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计分表。专家评审组应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回避制,成员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专家组立项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2. 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 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以专家评审形成的项目计分表为重要依据,参考项目实施单位研发投入情况、创新主体、科技人才、研发平台建设情况,以及项目与区级支持的重点产业结合情况等,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财政补助额度,报局党组审议通过。

拟立项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于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异议,提出加盖公章的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财政补助额度报区财政局征求意见,确定资助总额符合项目财政预算后,报请区政府审定;根据区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

第二十条列入区级科研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的方式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考核指标、验收方式、各类主体权利义务、经费投入和成果权益等内容,明确约定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项目任务书内容应以项目申请书为主要依据。

项目任务指标应体现研究工作应用和推广价值,其中偏理论研究的卫生类、教育类项目通过发表论文、提供应用证明材料作为项目研究成果推广的依据。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拔尖人才团队和科技特派员等申报科研项目。当年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重点项目,可优先支持。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上,向上年度申报研发投入额度大、强度高的单位倾斜。

第二十二条为完成、解决紧急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向申报和简化立项程序。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内容,确保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达到预期效果时,随时向区科技局申请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启动终止程序:

1. 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2. 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3. 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4. 无正当理由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5. 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6. 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7.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区科技局强制实施终止。

属于第二十12类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经区科技局审核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属实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其他终止情形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拟终止的项目经区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结合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时限自下达立项文件起不超过2年,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书面向区科技局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项目结题,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结题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前提交项目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申请提前结题。

项目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财务验收资料(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需另提交区级补助资金金额以上的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包括验收结题和总结结题两种形式。工业、农业类重点产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工业、农业类面上项目、卫生类、教育及其他类项目实行总结结题。

第三十一条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材料区科技局现场检查召开专家组验收会结题公示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专家验收组应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实行回避制,成员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专家意见发生分歧时,可实行票决制。专家验收结题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总结结题按照提交总结结题材料召开总结结题会审批结题报告的程序进行,区科技局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总结结题会由区科技局组织并会同评审专家进行,会上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其中补助资金2万元以内项目可采用书面形式汇报,与会人员审定项目结题材料,并集体讨论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结题。

第三十三条专家组验收会或总结结题会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评价,提出通过结题不通过结题建议。

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结题;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不通过结题对通过结题的项目,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区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结题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结题确认单,并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结题确认单和资金拨款函,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结题。项目再次结题仍未通过的,终止项目的实施。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国家或者我区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对于因其他情况未通过结题项目,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三十六条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任务书有特别约定外,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原则上实行后补助,即事前立项、验收通过后再进行经费资助;对于涉及全区主导产业发展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事前补助。

第三十八条财政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规范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项目在申报同时编制经费概算,应当符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要求。

第四十条经费概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概算编制科目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类。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60%核定。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四十一条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办理。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编制经费阶段决算表。项目验收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需另提交区级补助资金金额以上的发票复印件作为财务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四十四条终止实施和不通过结题的项目,经费不予拨付。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经费开支、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支出;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科技局建立完善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按照随机抽选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成果应用全过程实施分类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条件保障、阶段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成果产出以及政策落实、勤勉尽责、科研诚信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经费拨付、结题验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建立项目廉洁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签订廉洁承诺书,承诺遵守八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科技局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各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项目指南发布、关键信息公开等环节建立科技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关键科技领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防范化解科技风险。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五十二条科研档案(含电子档案)是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归档文件。

第五十三条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评审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和有失公正的,区科技局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合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合川科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合川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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